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锅底料产品的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给出了产品的分类,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火锅底料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锅底料 hotpot condiment 以食盐、香辛料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油脂,按一定配方和工艺加工制成的,用于调制火锅汤的调味料。
4 分类
4.1 火锅底料按照包装形式和产品形态情况进行分类,分为整体混合型火锅底料和分包配装型火锅底料。
4.2 整体混合型火锅底料是所有原料经加工处理后,完全混合,包装于同一内包装的底料。按产品形态分为:
a)固体火锅底料:常温下为固体状态、内容物不具有流动性的火锅底料;b)半固体火锅底料:常温下为半固体状态、内容物具有流动性的火锅底料;c) 液态火锅底料:常温下为液体状态,内容物为完全流动的火锅底料。
4.3 分包配装型火锅底料是各种原料经加工处理后,分别包装于不同内包装内,再进行外包装的底料。
5 原料和辅料要求
食用油脂等主要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6 要求
6.1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无霉变,无外来杂质,无异味。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3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样品制备 将所有包装中内容物混合均匀后,粉碎,备测。
7.2 感官检验 取10 g混合均匀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闻其香味,品尝其滋味。
7.3 理化指标检验
7.3.1 水分 按GB 5009.3—2016 规定的“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检验。
7.3.2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出厂检验
8.2.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和净含量。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袋),总量不少于 1.2kg,分别做感官、理化指标检验和留样。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符合本文件。
8.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符合本文件;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符合本文件。
9 标签、标志
9.1 标签、标志的标注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9.2 产品名称应标明“火锅底料”,还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10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完整、紧密,无破损,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1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2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参 考 文 献
[1]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来源:食品文库,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创客贴会员。
提醒:文章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欢迎留言指正;读者不应该在缺乏具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擅自根据文章内容采取行动,因此导致的损失,本运营方不负责;如文章涉及侵权,请联系我处理或支付稿酬。